案情简介:
一审南平政和法院观点
二审南平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设立赌场,招揽不特定的网络赌博人员并接受充值投注,提供赌博服务和资金结算,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67503.5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776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因上诉人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原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但原判未考虑已缴纳罚金情节,及对夏某某追缴赌资认定错误,致量刑偏重,而夏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夏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其涉案金额大、且系利用网络犯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的情形,故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及量刑过重,均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如下:撤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一、二项,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账户)。扣押在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7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1922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