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西城区法院观点:
《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现白某某要求田某某、姜某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剩余借款本金的金额,白某某主张扣除田某某已经偿还的34万元以及姜某已经偿还的82100元之后还剩2708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故对白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姜某、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白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70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北京中院观点:
一审法院以姜某在田某某出具《欠条》后向白某某支付款项为据,认定案涉债务系田某某与姜某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