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欧进宝、江依妹夫妻立下这么一份共同遗嘱:
鉴于儿子欧秀勇一家抚养照料我们三十多年,他去世后其女儿欧某4会照顾我们生活。现我们二人因年事已高,为防儿女日后因遗产问题纠纷,故立遗嘱。该遗嘱由本人江依妹自书形成,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将我们拥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的房产由孙女欧某4一人继承。……”
其他子女则认为该遗嘱实质属遗赠,孙女欧某4并没有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认为欧某4已放弃接受遗赠,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福州仓山法院观点: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不过,中院对此认定仅是个案判决。下次遇到类似情形,接受遗赠人还是尽量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为宜,不必要冒此风险。
蔡思斌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