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元,算不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老婆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吗?针对这一问题,法院一般会认为在520这种特殊日子进行5200特定金额的转账,属于带有特定意义的赠与。因为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赠与他人财产,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如此也更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案情简介:
已婚老王在婚内和婚外异性小花陆陆续续转账多笔款项,金额累计达11万余元,小花给老王转账则只有6万余元。老王给小花转账款项中,其中一笔金额为5200元发生于5月20日。老王老婆小丽在发现这一端倪,怒而将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花返还款项。
一审安徽泗县法院观点
小丽与老王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向小花微信账号转入多笔资金,而小花在小丽与老王离婚诉讼之前仅向老王微信账号内转款仅有4笔。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统计,在本案立案前(2021年1月5日)老王向小花转款比小花向老王的转款多63718.02元(86318.02-22600),截止2021年1月11日老王已向小花转账累计110318.02元。小花、老王均答辩称之间转账属于应酬性消费支出,均无充分证据支持。关于小花向老王转账性质,小花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老王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结合小花与老王在特殊时间上转入代表一定意义的资金数额及双方资金往来的日期、金额缺乏明确对应性,综上不能得出老王向小花转账系应酬性消费支出及借款的结论。对于老王与小花的辩解,均不予采信。故老王向婚外异性小花多次转入钱款应属于赠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王账户内资金应属于小丽与老王共同共有,老王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并未获得小丽的追认,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故老王对小花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丽要求确认案涉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合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记录及小花提交已转账情况,小花应返还小丽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应为48718.02元(110318.02-61600)。
二审安徽宿州中院观点
案涉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进而判断小花是否应予返还;如应返还,金额如何确定。审理认为,老王向小花转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小花、老王称案涉款项包含小花代老王支付的KTV消费款以及老王与小花之间的借贷款项。但对于KTV消费款,小花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到老王转款后将相应款项交至KTV相应公司账户,其于二审举证的向KTV公司转账的转款凭证,一方面看不出系老王向其所转款项,另一方面,小花举证的金额也远少于老王向其转账的款项。另外,老王向小花的转款存在特定日期转入特定资金数额的情形(如5月20日转款5200元)。故,小花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所涉部分款项系双方发生的借贷款项的问题,老王与小花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老王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并未获得小丽的追认,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故老王对小花的赠与行为无效,小花负有相应返还的义务。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审理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老王向小花转款共计110318.02元,小花向老王转款共计61600元,一审法院判决小花返还上述款项的差额,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小丽关于小花于起诉后转账给老王的39000元不应在本案扣除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5月20日作为网络情人节以为大众熟知,而转账520、1314、999等特定金额的款项基本都代表着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因此,如若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在类似5月20日、2月14日等特定节日,存在诸如520、1314、999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的,可以推知该款项通常是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
如若这种往来转账发生在情侣之间,即便双方分手,因为是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方也不能要求返还。但,如若是已婚一方给婚外异性所转账的款项,因为侵害了配偶的利益,配偶则有权要求婚外异性返还。倘若婚外异性认为,这些款项不属于赠与,而是双方之间其他往来的,应当提供明确证据予以证明。
案例索引:(2021)皖13民终1840号,当事人系化名并有删节。
蔡思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