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0日,刘刚与张芳共同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向海淀区民政局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刘刚、张芳在婚姻登记员的监誓下,分别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刘刚的国籍均填写为中国,刘刚的户口所在地均填写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同时承诺申报身份完全真实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海淀区民政局对刘刚与张芳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为刘刚、张芳办理结婚登记,并向刘刚、张芳颁发x号结婚证。
张芳对上述结婚登记不服,认为刘刚早在2017年7月21日就以LYU Gang姓名加入俄罗斯国籍,护照号为x,且每月使用该外国人护照从北京出入境,入境后均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办理报到登记。刘刚提交婚姻登记材料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九条,就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刘刚刻意隐瞒双国籍身份,导致被告将外国人视为内地居民、并按照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涉案登记行为,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被告职权范围,于2020年4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登记字号为x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一审北京海淀区法院观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因此,海淀区民政局作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具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刘刚与张芳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有效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提交的上述婚姻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海淀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结婚,未发现双方存在法律中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针对张芳关于刘刚自取得俄罗斯国籍时起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涉案结婚登记行为因刘刚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主张,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结婚登记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对要求结婚的男女确立夫妻关系的确认,一经结婚登记,非因有法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婚姻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本案中,张芳自愿与刘刚缔结婚姻关系,不存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且刘刚在结婚登记时所提交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登记未被有权机关注销或确认无效,因此,海淀区民政局经审查后,认定刘刚提交的身份材料真实有效,并据此按照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规定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无不当。张芳要求撤销海淀区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做律师真是很难。笔者撰写的上篇文章《最高院案例:隐瞒外国身份以中国身份在基层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可撤销》最高院认为“因TIan Lai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镜湖区民政局超越职权范围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这边北京海淀区法院则认为“结婚登记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对要求结婚的男女确立夫妻关系的确认,一经结婚登记,非因有法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婚姻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根本不予考虑当事人是否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问题,根本不予考虑民政部门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而径自认定民政部门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直接驳回原告请求撤销的请求。依据目前笔者个人查询,目前未发现该案的二审判决,不知当事人是否放弃上诉或者尚在二审过程中。
本案一审判决是在2020年7月15日,最高院裁定书则在2021年1月25日,时间相差近半年。案件当事人后续不知有否注意到该裁定,否则二审或者申请再审改判可能性极大。不过,笔者个人支持本案观点,婚姻登记确实有其特殊性,不宜单纯因国籍而撤销婚姻,否则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权益,某种意义也是将中国司法及行政管辖权拱手让人,这其实没有必要的。
改判要点
案例索引:(2020)京0108行初26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