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相对老套的故事。八十年代初期,上海一窦姓未成年女子与李姓男友未婚怀孕后生子。儿子李某某出生后,同居男友因犯罪入狱,该女子仍然有留在男方抚养照顾二三年。后可能因男方父母因素,该女子离开男方家庭,未再抚养孩子,其后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李某某后是由爷爷奶奶及叔叔及政府低保照顾长大的。李某某成年后不幸在公众场合猝死,身后留下一套房屋,价值百万以上。该女子认为其有权继承遗产,而男方亲属认为其构成遗弃无权继承,为此该女子将男方亲属诉至法院。
一审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观点:
李某某生前未留遗嘱,其涉案房产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李某某父亲服刑期间,窦某作为李某某身边唯一合法监护人,却留下年幼的李某某独自离开,在李某某此后成长过程中也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实质上构成对李某某的遗弃,依法应认定丧失继承权,其在李某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某遗产,也与公序良俗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海一中院观点:
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窦某是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窦某是李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李某某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窦某若无法律规定的情形,其理应有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但综观本案中李某某的生活轨迹,其在1982年12月28日出生后,虽然前期系与窦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自从1986年5月7日,李某某的户口迁至李某5处后,窦某即与李某某分开生活直至李某某去世。即便如窦某所述,系爷爷奶奶阻止窦某探视李某某,但若作为一位有良知的母亲,理应尽一切办法去照顾李某某,哪怕有阻力,也可以前往李某某的学校或者他处去尽一丝母亲之义务,但遗憾的是,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窦某有该些行为。
更令人遗憾的是,李某某在公共场所发生猝死,公安部门前往窦某处告知该事实,窦某竟然在得知此事后无任何后续的行为,实不是一位母亲所做之正常行为。故虽然存在窦某曾经有抚养过出生后的李某某几年的行为,但不能推翻之后窦某未尽母亲之责抚养李某某直至成人的事实,不能推翻之后窦某的遗弃行为。所以一审以此为据判令其丧失继承权,是完全正确的。
蔡思斌律师评析:
一审法院判决中规中钜,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显然倾注了自己的情感,不仅是单从法律出发,而从良知入手,从普通人的正常认知着眼,认为一位合格的母亲应该做些什么,而不是稍遇阻力即可不管不顾。笔者个人认为,人生一世,无非生养死葬四字。双方家庭无论存在多大怨恨,作为母亲在儿子猝死且被公安部门告知后,却无任何后续行为,实是凉薄之致,非母亲之正常行为。既无母子之义,那后续情份两断,亦断无再来分割儿子遗产之理了。
改判要点
案例索引:(2020)沪01民终1174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