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
如若被继承人有继承人的,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遗产则由其继承人、以及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分得。而对于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具体能分得多少的遗产,则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对于这种同时存在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的情况,遗产分割的博弈则在于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之间。
但,如若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对其生前进行了生养死葬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向谁主张分割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将归国家或被继承人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则可以通过起诉被继承人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经济合作社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相关案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2933号
案情简介:坐落于佛山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号,房屋登记地址“××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南集建(94)第××号,地址“××头村”]经登记的权利人是叶某。
叶某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叶某的父母先于叶某死亡。叶某与叶某1是堂兄妹关系。2020年2月21日,叶某死亡,其生前是芦塘社区埇头村村民。叶某1承担了叶某生养死葬的义务。
被告居委会、联合社、经济社向叶某1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叶某1对叶某(死亡时没有任何直系亲属,属孤寡老人)尽生养死葬义务(照料生老病死及扶养)且表示同意由叶某1继承叶某的涉讼房产。
法院观点:叶某死亡时,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叶某1是叶某的旁系亲属,承担了叶某生养死葬义务,可分得叶某的遗产。而且,被告居委会、联合社、经济社是叶某生前所属集体组织,对涉讼房产由叶某1继承无异议。因此,原告主张叶某的涉讼房产遗产由原告取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讼房产权属人仍登记为叶某,原告要求被告居委会、联合社、经济社应协助其办理涉讼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并核定有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居委会、联合社、经济社没有采取措施阻却原告取得涉讼房产。因此,本院酌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居委会、联合社、经济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相似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9900号
蔡思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