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常会针对具体房屋出具不同的拆迁优惠政策,比如允许房屋产权人针对征收面积较大的房屋或者地块作分户拆迁安置处理,允许被征收人将自身的征收物及安置权益让渡给子女,以让被征收人权益最大化。但如若子女与其配偶离婚,则该征收安置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在2017年一宗离婚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认定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予以直接分割。
《北京新机场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关于区位补偿款,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0.4至0.6亩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50%进行补偿,0.6亩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定向安置房选房原则有两种,其一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其二按宅基地内确权面积选房,被拆迁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选房指标;安置对象为被拆迁院落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直系血亲;分院原则是被拆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以参与分院;……。
拆迁时,13号院的在册人口为辛金乐、常宝华、辛某。辛金乐作为13号院拆迁的产权人。“产权划分承诺书及分院确认”单记载,辛金乐的宅院为本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常宝华、辛某、辛树翠,本人同意将现宅基地面积878.45平方米其中的316.24平方米及现状房屋中161.44平方米房屋划分到辛金乐名下;现宅基地面积878.45平方米其中的281.10平方米及现状房屋中142.80平方米房屋划分到辛某名下;现宅基地面积878.45平方米其中的281.10平方米及现状房屋中139.84平方米房屋划分到辛树翠名下,根据原产权人辛金乐家庭人口结构及实施方案有关分院规定,准予该被拆迁宅院按3个院落予以补偿。根据购安置房通知书记载,该户4口人,该户可享受选择定向安置房指标为600平方米,选房指标确定方式为按确权面积选房。
基于“分院”,13号院被分为三个院落进行拆迁,被拆迁人分别为辛金乐、辛某、辛树翠。
高某认为辛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1346860元及200平方米的选房指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北京大兴法院观点:
根据实施方案,安置对象被拆迁院落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直系血亲,即辛金乐、常宝华及其直系血亲辛某、辛树翠,不包括高某;从拆迁档案记载来看,辛金乐的宅基地面积较大,为了使拆迁利益最大化,避免超过0.4亩的宅基地面积不能100%得到补偿,按照实施方案与直系血亲辛某及辛树翠办理了分院。辛某为被拆迁人补偿协议中的区位补偿价就是基于分院而来,但基础仍是产权人辛金乐的宅基地;辛某名下的安置房指标200平方米,其确定方式为按确权面积选房;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款亦源于被拆迁房屋。仅从前述的补偿项目(其他补偿项目在本案中不再做具体分析)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些项目补偿款的来源基础、补偿方式及计算标准均来源于被拆迁的房屋及宅基地。“分户”的方式是拆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系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的惠民政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分户”行为不应直接推定拆迁利益的全部归属基于“分户”而加入的被拆迁人,应综合各种因素予以确定。
因此,高某主张辛某签订的拆迁协议项下全部安置房面积及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立,根据前述理由,辛某签订的拆迁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明显涉及案外人辛金乐及常宝华的重大利益,且拆迁款已存入辛金乐的银行账户,故高某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在本案离婚诉讼中不能直接予以处理,高某应另行解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18日